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加强监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元描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引言:

金融租赁行业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行业快速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如公司治理不完善、风险管理不到位、业务范围界定不清等,对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为了适应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新形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修订背景:

随着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其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都发生了显著变化,现行的《办法》已经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以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的衔接。因此,此次修订是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完善监管体系,推动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之举。

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 主要出资人制度:

  • 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 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
  • 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2. 业务分类监管:

  • 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
  • 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3. 公司治理监管:

  • 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
  • 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4. 风险管理:

  • 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 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

5. 涉外融资租赁业务:

  • 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管理。

6. 业务经营规则:

  • 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

此次修订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这一调整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 压实股东责任: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
  • 提高决策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
  • 明确控制关系: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业务范围调整:

此次修订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 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
  • 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规范:

此次修订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 优化调整租赁物范围:根据国际同业发展实践和行业惯例,《办法》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
  • 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办法》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同时,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 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以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同时,要求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全面提升对租赁物估值和管理能力。

监管指标变化:

此次修订对监管指标进行了调整,主要变化如下:

  • 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 为避免金融租赁公司盲目扩张,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
  • 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 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
  • 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 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对于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1月,《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反馈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均被采纳,未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盲目降低监管要求以及对法规条文未充分理解等方面。关于部分反馈意见提出的法规解释说明和实施过渡期安排等内容,金融监管总局将另行印发文件予以明确。

关键词: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监管,风险控制,行业发展,高质量发展,主要出资人,业务范围,租赁物,监管指标。

常见问题解答:

1. 为什么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答:为了适应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新形势,完善监管体系,推动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优化业务范围、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完善监管指标体系等。

3. 为什么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

答: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提高决策效率,明确控制关系,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4. 修订后的《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调整?

答:修订后的《办法》更加专注主责主业,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5. 修订后的《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有哪些规范?

答:修订后的《办法》优化调整租赁物范围、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

6. 修订后的《办法》对监管指标有哪些变化?

答:修订后的《办法》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

结论:

此次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租赁行业监管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相信此次修订将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更好地发挥其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中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